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79653X,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北凤翔科技开发区五号。
法定代表人:庄大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周建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户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原审被告:三亚中兴睿海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81187324Y,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城镇三亚创意新城(地号31-08-65)处。
法定代表人:杨龙川,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周练,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审第三人:孟建华,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第三人:李国芳,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惠安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峰公司)、原审被告周建伟、三亚中兴睿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睿海公司)、原审第三人周练、孟建华、李国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399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中太公司上诉称,上诉请求:1.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3990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建峰公司与中太公司并未签订任何合同、协议,中太公司也未授权任何第三人与建峰公司签订任何合同,中太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中太公司请求依法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39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建峰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周建伟、中兴睿海公司均未作陈述。
原审第三人周练、孟建华、李国芳均未作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涉案工程位于三亚市,一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中太公司主张本案应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中太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