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 被告:李臣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雷与被告李臣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郭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郭雷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晓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东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