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 被告:李臣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雷与被告李臣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郭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郭雷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晓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东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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