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被告人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1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溧检诉刑诉〔202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强奸罪,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沈清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23日2时许至同日3时许期间,被告人徐某至南京市溧水区曾家塘9号东边平房,在该房屋内睡觉的被害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被惊醒后,被告人徐某意图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刘某某因害怕而不敢反抗,后被告人徐某因自身原因未将其阴茎插入被害人刘某某阴道并在体外射精。 2021年1月24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左右。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门诊病历等书证;证人刘小敏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书;辨认、检查、人身检查、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师 伟 人民陪审员 高长春 人民陪审员 桂祈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戴 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