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刘超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70XXXXXXXX。
被告(反诉原告):戴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公民身份号码:2102021964XXXXXXXX。
第三人(反诉被告):大连守信轮胎翻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杨家乡杨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76070968E。
法定代表人:刘超颖,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超颖与被告戴信、第三人大连守信轮胎翻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辽0281民初51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刘超颖的起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戴信的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戴信不服该裁定,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辽02民终84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0)辽0281民初5189号民事裁定、指令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刘超颖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戴信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刘超颖与被告(反诉原告)戴信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刘超颖与被告(反诉原告)戴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40元(原告刘超颖已预交),减半收取135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超颖承担;反诉费40820元(已减半收取、被告戴信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戴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