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宏旺木业销售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路1151号。
实际经营者:袁湘岳,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石河子开发区通利鑫装饰建材店,住所地石河子市开发区北工业园区B5小区C9栋109-377.
实际经营者:谢安通,住石河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宏旺木业销售部与被告石河子市开发区北工业园区B5小区C9栋109-37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宏旺木业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677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自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