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执行人:丁海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现住固始县。 被执行人:吴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现住固始县,与被告丁海艳系夫妻关系。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强与被执行人丁海艳、吴晓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525执恢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红卫 审判员 徐学军 审判员 王春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