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西藏日喀则地区萨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珠,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农民,系西藏萨迦县人,住西藏拉孜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4月19日被萨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5日经西藏日喀则地区萨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藏日喀则地区萨迦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藏日喀则地区萨迦县公安局看守所。
审理经过
西藏日喀则地区萨迦县人民检察院以萨检刑诉(2014)第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西藏日喀则地区萨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扎西次仁、代理监察员罗追出挺支持公诉,被告人桑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西藏日喀则地区萨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桑珠接到债权人的催债电话后,急于还清债务,身上又没钱,且事先得知邻居格某某家今年打工现金收入可观,遂产生盗窃念头,于是被告人趁邻居家人外出务农,家中无人之机,从自家门前农田处拾起一根钢筋,潜入邻居家大院,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钢筋撬开房门进入里屋后,继续使用钢筋撬开位于被害人格某某家二楼储藏室东墙边的铁皮箱,秘密窃取铁皮箱内的黑色钱包和布料钱包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050(捌仟零伍拾)元和一串藏式男士珊瑚项链,逃离现场。被告人所盗赃物男士珊瑚项链经日喀则地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格为8250(捌仟贰佰伍拾)元人民币。本案盗窃总案值16300(壹万陆仟叁佰)元人民币。
被告辩称
以上事实被告人桑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且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桑珠的供述;2、被害人格某某的陈述;3、证人次某某、石某和萨迦县公安局民警欧某某的证词;4、萨迦县公安局提取的物证清单一份;5、日喀则地区价格检测认证中心对所盗赃物进行的鉴定结意见;6、物证:(1)作案工具钢筋一根;(2)赃物现金人民币700(柒佰)元和男士藏式珊瑚项链一个;7、盗窃现场勘查笔录;8、盗窃现场照片。以上证据足以认定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珠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16300(壹万陆仟叁佰)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萨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桑珠归案后主动认罪,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应当予以从轻处罚。西藏日喀则地区萨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桑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桑珠所犯罪行的行为性质、犯罪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桑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4年4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
二、赃款700元(柒佰)元及藏式男士珊瑚项链返还给被害人格某某;
三、责令被告人桑珠退赔受害人的损失7350(柒仟叁佰伍拾)元人民币。
四、没收作案工具钢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着直接向西藏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