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现住本村二周五金厨具门市。 被执行人:赵×,现住孝义市。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的(2021)晋1181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111条第6项、第154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7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执行人赵×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高×890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510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赵×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1235元,由被执行人赵×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志强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