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薛素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

原审被告:李敬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审理经过

薛素允与李敬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冀1124民监1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本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薛素允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审被告李敬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撤回原审起诉的诉讼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并依照法律规定,撤销本院(2019)冀1124民初740号民事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薛素允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9)冀1124民初740号民事判决。

原审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计6350元、保全费4970元,共计11320元,由原审原告薛素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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