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海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俐,浙江天册(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2层203。
法定代表人:柯大卫,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国瑞城中区13号楼负1-2层1号底商。
负责人:柯大卫,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海洋因与上诉人北京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街英语)、原审被告北京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14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海洋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俐、上诉人华尔街英语与被上诉人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侯海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2.改判华尔街英语、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向侯海洋退还课程费用47 785元并退至侯海洋指定的银行卡内;3.改判华尔街英语、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向侯海洋支付因逾期退还上述课程费用造成的损失(以47 785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水平加收50%计算,截至2021年4月15日,暂计为3991.95元);4.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华尔街英语、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侯海洋按约定支付课程费用后就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主合同义务,其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与之对应,恰恰是华尔街英语、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依仗大品牌、大机构的强势地位肆意倾轧消费者,高额收费却不提供对等质量的服务,尤其还存在敷衍教学服务、不合理的课程安排等行为,这是导致本案解约的重要且主要原因,且双方已于2019年11月4日经协商解除了合同。合同解除的过错方为华尔街英语、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一审认定侯海洋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显然错误。2.侯海洋的退费主张已充分考虑华尔街英语、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所安排的上课节数、上课的内容质量等。合同期间,华尔街英语、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只为侯海洋安排了两节基础课,侯海洋就此仅向华尔街英语、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主张退费47 785元。即便如此计算,华尔街英语、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一节课也要1300元,价格已实属高昂。但按照一审判决判定给侯海洋的退费数额,等于通过司法判决的形式直接认定华尔街英语一方一节课是2650元。侯海洋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充分考虑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侯海洋严重不公。3.2019年11月4日合同解除,华尔街英语、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当日就已经答应解约退费,但至今已快两年时间,却仍在以各种理由拖延退费,华尔街英语、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理应向侯海洋支付因逾期退费所造成的损失,一审判决却未支持侯海洋的主张,存在明显错误。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0条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华尔街英语、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逾期退费的行为应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华尔街英语、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存在过错,应当就其逾期退款的行为向侯海洋支付相应的费用损失。根据《民法典》第646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此,本案在华尔街英语、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逾期退费的情况下,侯海洋有权就此向华尔街英语、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主张逾期退费的损失。一审判决未支持侯海洋的主张,存在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华尔街英语辩称,不同意侯海洋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双方没有在2019年11月4日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并不符合协商解除合同的条件。2019年11月4日是侯海洋单方面向我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双方在退费数额上没有达成一致,侯海洋提出解除合同的方式也不符合合同约定。一审中我方本着有利于学员的原则认可了侯海洋主张的解除时间,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合同应自对方发邮件的时间即2020年7月解除。合同约定如学员单方解除合同,应按照合同的附表计算退款金额。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的退费条款内容也应该遵照合同执行。关于侯海洋主张的利息损失,我方认为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
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辩称,意见同华尔街英语。
华尔街英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2.改判驳回侯海洋的诉讼请求;3.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由侯海洋承担。事实与理由:1.双方签订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附表》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侯海洋于2019年9月17日与华尔街英语签订编号为BJ13N25273的课程注册合同,约定侯海洋在华尔街英语进行英语学习,课程费用为50 300元。学习内容为NSE课程L1级至L10级,需在合同约定的注册课程学习时间有效期内完成。课程起始日为2019年9月19日,至2022年3月18日结束。该合同条款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中约定“超过课程起始日一个自然月后,乙方无法定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甲方将退还给乙方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退款申请的时间所对应的《附表》的金额。”《华尔街英语课程教学合同》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关于《附表》的条款及附表的内容,均是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双方应按照合同(包括《附表》)约定内容履行。2.《附表》内容已经尽到合理方式提示侯海洋注意,本案中不存在侯海洋未注意或不理解《附表》条款的可能性。《附表》内容单独在一页出现,且右下角有侯海洋的单独签字,对《附表》内容予以清晰的确认。不存在侯海洋未注意该内容的可能性。在合同正面正文中第6条,已经包含《附表》的约定,而且是第6条的主要内容,不存在未注意该条款内容的可能性。在合同正面正文中第8条第一行以显著黑色字体标明“本合同背面各项条款”的字样,在合同背面第二条中乙方的权利义务中,以显著黑色字体标明了关于《附表》的约定,且以“例如”的方式进行举例说明其内容。所以说,不存在侯海洋未注意该条款内容或不理解该条款的可能性。从本案来说,侯海洋的职业为执业律师,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实际从事律师职业,其教育程度及专业素质都导致其不可能存在不理解或未注意合同条款的可能性。3.根据双方课程注册合同的约定,合同解除后应返还的费用依据合同附表计算,根据双方课程注册合同的约定,超过课程起始日一个自然月后,侯海洋无法定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其课程费用退还金额按照课程注册合同附表中约定的方式计算。侯海洋提出退费时,按照其课程学习时间及附表的约定,应返还的费用为42 800元。
侯海洋辩称,不同意华尔街英语的全部上诉请求。对方采用的合同是电子制式合同,我作为消费者没有办法更改,也不知悉。整个签约过程非常匆忙,五份合同用了七分钟签约完毕。我无法了解合同内容。退费表上附表要求购买者抄写以阅读充分理解上述规则,但我并未抄写,可见对方没有向我提示和告知,我对于华尔街英语所谓的退费规则并不明知。我是普通消费者,华尔街英语是强势机构。华尔街英语自答应退费后长达一年时间不给我退费退款,应就退费金额向我支付利息损失。
被上诉人述称
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述称,同意华尔街英语的上诉意见。
侯海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确认侯海洋与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签订的华尔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及相关协议于2019年11月4日解除;2.判决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华尔街英语向侯海洋退还课程费用47 785元,并至侯海洋指定的银行卡内(户名:侯海洋,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昌平东环支行,卡号:628 5400 1801 2043 178);3.判决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华尔街英语向侯海洋支付因逾期退还上述课程费用造成的利息损失(以47 78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水平加收50%计算)。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17日,侯海洋(乙方)与被告华尔街英语(甲方)签订《华尔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约定华尔街英语为侯海洋提供英语培训服务,合同类别为个人合同,注册课程类别为Deluxe,注册课程时间共计30月,课程起始日2019年9月19日,课程结束日2022年3月18日,在此时间内最多可学习10级课程,即可学习NSE课程从L1到L10。课程费用为一次付款50 300元。付款方式备注甲方给予乙方优惠价格,该优惠价格相当于27个月的费用,因此《附表》适用于27个月课程的金额进行计算。本课程注册合同为按时间销售的合同,合同有效期至本合同约定的注册课程学习时间到期日为止。如乙方在课程学习时间到期前完成了本合同规定的最多级别数,则本合同有效期至乙方完成该最多级别数之日为止。理想学习进度:考虑乙方学习期间出差、加班、休假等情况,平均3个月完成一个课程级别。超过课程起始日一个月后,乙方无法定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将退还乙方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退款申请的时间段所对应的《附表》的金额。但,乙方学习的级别总数(包括已学完和正在学习的级别)乘以每级别三个月所得的月份数长于甲方收到申请所在的月份时,应以前者对应的金额为扣除标准。解除合同日期以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书面申请之日为准。同日,侯海洋在“WSE Refundable table”尾部签字,该表内容包括申请时间在第二个月内,30个月课程扣除2600元,返还45 900元,27个月课程扣除2700元,返还42 800元。该表尾部注:1.退款时优惠时间不计算在课程时间内,例如,您以9个月课程的优惠价格购买了12个月的课程,退款时课程时间以9个月课程标准为准。2.书面申请请直接提交给中心主任,公司按照收到申请时间所在月份对应的金额返还学生。我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上述规则(请在下面空格栏内抄此句话。)侯海洋称其并未书写“我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上述规则”,可见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华尔街英语并未向侯海洋充分提示说明、解释该附表内容,侯海洋也并不了解被告提供的退款规则。被告不认可侯海洋上述意见。
同日,侯海洋交纳培训费用50 300元。后,侯海洋在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处学习。关于上课情况,侯海洋称上了两次现场课,2019年9月25日上了第一节课,2019年10月17日上了第二节课。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华尔街英语称2019年9月25日上了第一节课,之后上了第二节课和第三节课,其中9月25日的课是中教课,9月26日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华尔街英语工作人员询问侯海洋能否参加外教课,10月12日显示将外教课时间改成10月17日,10月23日与侯海洋联系未果,10月30日要帮侯海洋订课联系侯海洋未果,11月侯海洋就申请了退费。
2019年11月4日,侯海洋向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华尔街英语提出退费。之后双方就退费事宜进行过多次沟通协商,但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关于应退款数额,侯海洋称应当按照课程时间计算,50 300元除以30个月乘以1.5个月等于2515元,用50 300元减去2515元,应当退还47 785元。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华尔街英语认为,侯海洋实际只交了27个月的课程,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申请以发送电子邮件到电子邮箱为准,而侯海洋于2020年7月份才发送电子邮件,但为了有利于侯海洋,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华尔街英语同意按照侯海洋与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华尔街英语工作人员沟通退费时开始计算,按照附表约定,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华尔街英语同意退还42 800元。
经询,关于侯海洋申请退款原因,侯海洋称系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华尔街英语一个半月内仅安排两次课程,以此进度侯海洋根本无法完成三个月一个级别的课程学习,且根据合同约定,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华尔街英语需要向侯海洋提供教材及专业学习顾问来规划学习进度,但侯海洋一直未见到教材及专业顾问,对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华尔街英语设置的教学内容、学习进度、教学计划等一无所知,此外,侯海洋上的两节课,内容极其简单,与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华尔街英语在签约前的承诺不符。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华尔街英语对此不认可,认为侯海洋实际只上了一个半月的学习,不能推测后续的课程无法顺利进行。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华尔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及相关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合同还未到期,侯海洋以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华尔街英语安排课程不合理为由于2019年11月4日要求退费,构成违约,考虑到该合同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华尔街英语亦认可于该日收到侯海洋退费申请、退款数额依据侯海洋与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华尔街英语沟通退费之时计算,故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合同及相关协议于2019年11月4日解除,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华尔街英语应扣除合理费用后退还侯海洋部分学费。关于退费数额,因侯海洋所主张之计算方式未考虑被告合理费用损失,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华尔街英语所主张之计算方式所依据的附表于侯海洋有重大利益关系,但侯海洋未手写“我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上述规则”,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华尔街英语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向侯海洋作出重点提示,故双方的退费数额主张法院均不采纳。法院在综合考虑课程费用、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情况、各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后对退费数额予以酌定。另,侯海洋要求退款支付至其指定账户,虽合同无明确约定,但并无不妥,故法院照准。关于侯海洋要求支付退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判决:一、确认侯海洋与北京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的合同关系于2019年11月4日解除;二、北京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侯海洋剩余学费45 000元,并支付至侯海洋指定的银行卡内(户名:侯海洋,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昌平东环支行,卡号:628 5400 1801 2043 178);三、驳回侯海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就本案事实提交新证据。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华尔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及相关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侯海洋主张华尔街英语违约故其享有合同解除权,但侯海洋未对该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一审法院考虑涉案合同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确认双方合同及相关协议于2019年11月4日解除,双方对此亦无争议,本院亦不持异议。
合同解除后,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华尔街英语应在扣除合理费用后将剩余学费退还侯海洋。关于退费数额,侯海洋的计算方式未考虑合同约定的优惠价格以及对方的合理费用损失,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华尔街英语所主张的计算方式系依据合同《附表》,该《附表》要求学员在《附表》空白处抄写“我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上述规则”,但侯海洋并未手写上述内容,故本院难以认定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华尔街英语已将上述涉及侯海洋重大利益的条款向其作重点提示。据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课程费用、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情况、各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华尔街英语、华尔街英语崇文门分公司退还侯海洋剩余学费45 000元,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侯海洋要求支付退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侯海洋、北京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北京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负担925元(已交纳),由侯海洋负担92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