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牛某。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西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晋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964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299644元其他财产;2、被申请人负担全部保全费用。申请人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299644元的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1年3月10日,晋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某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99644元。
案件申请费2018元,由申请人山西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