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瓦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邱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昇,广东华商(盐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华商(盐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海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谢殿侠。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瓦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瓦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8月26日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瓦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41元,减半收取为2,070.50元,由原告上海瓦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