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向明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福泉市。 被执行人:陈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审理经过

关于向明财申请执行陈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5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并经申请人申请,2021年4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4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冲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冲工人工资及材料款289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9月9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即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清偿之日止;支付申请人向明财法律咨询及代理费5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92.00元,公告费360.00元,共计2852.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陈冲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陈冲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本院已冻结陈冲部分账户;2、陈冲名下有车牌号码为川X×××××的长安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委托陈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查封;3、陈冲名下无不动产、工商、保险登记信息。6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冲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6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向明财,向明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冲的财产线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不委托律师向我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文治泉 审判员  王建平 审判员  蒙春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胡俊杰 书记员张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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