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颜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武正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汪隆书,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颜奎与武正全、汪隆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正全、汪隆书存款300000元及利息。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武正全、汪隆书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其它财产权。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造成损失,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兴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珺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