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志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告宋万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志辉与被告宋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志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万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志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宋万全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7年7月份左右,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3000.00元,其中给被告拿6000.00元现金,另7000.00元是被告借原告的工资款,未约定还款时间。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于2019年2月28日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宋万全未到庭,无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辉与被告宋万全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宋万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志辉借款1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诉讼保全费150.00元,均由被告宋万全负担,与上款同时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