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卜永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元,广西帮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黄景锋,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卜永英与被申请人黄景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卜永英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黄景锋的银行账户及其名下财产,并冻结被申请人黄景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卜永英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单保函(编号:6052402046020210000012-000)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卜永英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黄景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期限:冻结银行存款一年;查封动产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卜永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