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男,藏族,现住舟曲县。
被告:贡某某,男,藏族,现住卓尼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6月21日以起诉状书写有误,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销对被告贡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70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