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洨口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明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坤,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雄飞,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八一路23号院。

法定代表人:樊越甫。

审理经过

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231元,由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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