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何志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被申请人:周玉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玲玉,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周玉伟诉何斌道、何志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豫0704民初3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何斌道、何志宇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一年;二、冻结周玉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塘支行(账号62×××78)的银行存款25000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何志宇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2021)豫0704民初326号民事裁定书对何志宇银行存款25000元及同等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玉伟诉何斌道、何志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结案生效,申请人何志宇不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人何志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何志宇银行存款25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庆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