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云亮,诨名“亮二”,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660311677X,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住湖南省桃源县夷望溪镇一甲城墟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21年4月25日被桃源县某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桃检刑诉〔202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云亮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云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间,被告人曾云亮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射钉器及无缝钢管、红外线电筒等配件,在家中简单加工并组装成一支射钉枪。其后,曾云亮将该射钉枪用于打鸟,并放置于其位于桃源县夷望溪镇一甲城墟场的家中。2021年3月10日,某部“9.29”专案组民警与桃源县某局民警根据线索到曾云亮家中核查,曾云亮将其持有的射钉枪上交。经常德市某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射钉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另查明,2021年4月8日,被告人曾云亮主动向某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并于同年7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以曾云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经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曾云亮所在的社区及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云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及本院提交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石兴初的证言,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收条,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常德市某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常公物鉴(痕检)字〔2021〕25号鉴定书,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线索来源、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曾云亮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云亮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曾云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予以减轻处罚。某机关扣押在案的枪支依法予以没收。鉴于曾云亮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风险低,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对公诉机关以曾云亮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但以曾云亮具有坦白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曾云亮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桃源县某局扣押的枪支一支,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龙国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文霖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