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兆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汪景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李纪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审理经过 广饶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27日作出的(2020)鲁0523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现查明被执行人汪景坤名下拥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执行人汪景坤拥有的号牌号码鲁E×××××的五菱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
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东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