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林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灵石××小区*-*-*。

被执行人:张喜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介休市。

审理经过

王林根与张喜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027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2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03月29日通过法院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张喜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03月26日、2021年03月27日、2021年06月10日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喜贵的相关财产信息,通过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扣划其存款19810.39元,其中19465.39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走,收取执行费354元;其名下有三辆车,本院已查封;名下查无证券信息;经介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无任何不动产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06月15日对被执行人张喜贵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本院于2021年06月10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措施告知于申请执行人王林根,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张喜贵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林根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喜贵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喜贵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林根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喜贵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163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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