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某
被告:刘某某(别名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定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借据一份,证明借款的事实
被告刘某某对证据1是自己签名无异议,但认为虽然是自己去借款,并签了借条,但是钱自己只用了1万元,唐厚军用了2万元,同意还1万元,已经还了5500元了,还剩4500元。
法庭出示调取的证据:
1、调查笔录一份,证实唐厚军跟刘某某借钱,因为以前欠的钱还没还清,刘某某不借,于是唐厚军找到刘某某,由刘某某向刘某某借款30000.00元,刘某某在借条上签了字,借了30000.00元,唐厚军用了20000.00元,刘某某用了10000.00元。
原告对唐厚军调查笔录有异议,认为自己的钱借给被告刘某某了,不管钱最后让谁花了,我都跟刘某某要这30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对唐厚军调查笔录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相识,系朋友关系。2018年4月22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刘某某借款30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十个月,月利率1.5%。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刘楠偿还本金5500.0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本金30000.00元,除去已经偿还的5500元,剩余的24500元应由刘某某偿还,不要求给付利息。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钱虽然是自己去跟刘某某借的,并且在借条上签字,但是实际上自己只用了10000.00元,其余20000.00元是唐厚军用了,自己的借款应该是10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自愿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交付义务也已经完成,故本案的借款人为刘某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某应积极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已经偿还5500元,剩余24500元应该继续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4500.00元;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