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克,男,****年**月**日出生,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宋诗梅,女,****年**月**日出生,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克与被执行人宋诗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克与被执行人宋诗梅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皖0421执3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晓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