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普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戴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奔月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9032040396。 负责人:张廷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普云诉被告戴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普云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普云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普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普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晓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