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薛云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李志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薛云涛与被执行人李志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豫1324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李志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薛云涛借款5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被告李志东负担24210元,原告薛云涛负担2690元。由于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志东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控系统向车管、房管、工商、证券、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