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胡云。
被执行人:高邮市光明电器厂,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高邮市光明电器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的(2018)苏1084民初7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邮市光明电器厂给付357796.42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5267元由被执行人高邮市光明电器厂承担。我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1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高邮市光明电器厂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2021年4月26日、5月28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高邮市光明电器厂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未能邮寄到,因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具体经营地址,故本院至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张贴公告送达相关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根据高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反馈,被执行人高邮市光明电器厂名下无房产。因未发现被执行人高邮市光明电器厂的下落且其名下无房产,故无法对其采取搜查措施。被执行人高邮市光明电器厂原经营地注册登记为高邮市付公巷25号,后变更为文游中路职工中专校内,但现该地因时代变迁,现该地早已无该被执行人厂区。
4、本案执行人员经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被执行人高邮市光明电器厂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高邮市光明电器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该企业在1999年因未申报年度检验,先被原扬州市高邮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于1999年7月5日又注销登记。
5、本院将上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高邮市光明电器厂曾是集体企业,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苏1084民初7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