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固原市。
被告:视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7632398295。
法定代表人:张某1,任董事长。
被告:张某2,公民身份号码×××,住固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视通建设有限公司、张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马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马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