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燕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狮山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83775009X2。

负责人:许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王燕青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苏州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燕青、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燕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重疾保险金2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保险金32064.42元;3.判令被告豁免投保单号为×××国寿福终审寿险(至尊版)、投保单号为×××国寿附件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投保单号为×××国寿附件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各期保费;4.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3日签订的《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C款)保险合同》继续有效;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调整其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重疾保险金2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4日,原告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被告人寿苏州分公司投保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终身;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终身;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期间终身。合同生效日期为2018年12月14日,缴费期间20年,三份保险年缴费5131.5元。2019年1月3日,原告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被告处投保了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C款),保险金额605万,合同生效日期为2019年1月4日,首期缴费418元,第二次缴费440元。2020年5月15日,原告被确诊(胃窦粘膜)低分化腺癌,于2020年5月19日在上海长海医院住院治疗,后又转入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事后申请理赔,被告竟然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予以拒赔。原告认为,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被告借原告投保前已患慢性胃病及HPV感染等为由予以拒赔,理由不能成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人寿苏州分公司辩称:原告所患胃癌属于重疾险的保险范围内,但投保前原告于2014年已被检测发现宫颈CIN1级伴HPV感染、高危(13)型,人乳头瘤病毒DNA结果为阳性,不符合承保条件,原告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故本公司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拒付并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若本案判决被告支付重疾险保险金,根据重疾险条款第七条约定本附加合同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豁免条款第十条约定主合同终止,附加合同也终止。故法院应一并明确案涉三份保险合同终止。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签发编号为×××的保险合同一份,内容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王燕青,保险险种为主险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附加险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及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其中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满日为2038年12月13日,标准保费为3360元;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满日为2038年12月13日,标准保费为1640元;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满日为2038年12月13日,标准保费为131.5元。

保单所附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载明: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合同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利益条款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约定: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利益条款第四条约定: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第七条保险责任约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本附加合同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利益条款第十条附加合同终止约定: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所附的电子投保单首部的投保须知第5项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我公司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询问,您应如实告知,如您未如实告知,我公司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合同,并依法决定是否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其后告知事项上列明了13个问题,其中问题7为病史询问,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下列疾病:D消化性溃疡、萎缩性胃炎、胰腺炎、肝硬化、肝炎、肝炎病毒感染、胆道感染或胆石症;问题8为诊疗、检查记录:C过去五年内是否因疾病或受伤住院或手术;问题11为妇女专项:B是否患有子宫肌瘤、子宫颈癌、卵巢囊肿、卵巢癌、异位妊娠、乳腺增生(包块、肿块)、乳腺癌、阴道不规律出血等疾病。被保险人及投保人栏均勾选否。王燕青在电子投保单上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处签名,投保申请日期为2018年12月13日。

另查明:2020年5月15日,常熟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病理检查报告单,对王燕青诊断为(胃窦粘膜)低分化腺癌。2020年5月19日,王燕青至上海长海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5月22日进行全麻下行远端胃癌根治术(远端胃大部切除+残胃-空肠吻合术),后于2020年5月30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59241.75元。

王燕青后于2020年6月18日至6月25日,2020年7月9日至7月15日、2020年7月31日至8月21日、2020年9月1日至9月7日至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4748.13元。

2020年9月8日、9月24日,王燕青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放射治疗,共花费医疗费7535.78元。

再查明:2014年5月7日,王燕青至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高危(13)型人乳头瘤病毒DNA阳性。2014年5月29日,王燕青至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宫颈CIN1级伴HPV感染,于2014年5月30日进行LEEP刀宫颈锥切术手术并于当日出院。2014年6月5日,王燕青再次至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宫颈上下唇)慢性炎及(颈管、切缘)慢性炎。

2018年6月8日,王燕青至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人乳头瘤病毒(HPV)低危6型、11型、40型、42型、43型、44型、54型、55型、57型、高危16型、18型、31型、33型、35型、39型、45型、51型、52型、53型、56型、58型、59型、66型、67型、68型、73型均为阴性。

2019年5月14日,王燕青经无锡联合利康医学检验所检验,结果为人乳头瘤病毒(HPV)低危6型、11型、40型、42型、43型、44型、81型、83型、高危16型、18型、26型、31型、33型、35型、39型、45型、51型、52型、53型、56型、58型、59型、66型、68型、73型均为阴性。

2020年3月17日,美年大健康体检中心出具的王燕青的健康检查档案载明:妇科检查结果为宫颈轻糜样改变,TCT检测未见上皮内病变或恶性细胞(NILM),重度炎症反应性细胞改变,建议抗炎治疗后复查。

之后王燕青向被告理赔,被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王燕青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保单号为×××,险种名称: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保单号为×××,险种名称: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保单号为×××,险种名称: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保单号为×××,险种名称:国寿如医康悦百万医疗保险(C款)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慢性胃病及HPV感染等,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故拒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退还保费,本次事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我公司不承担本次事故的保险责任。并将退还所交保费合计金额11121元。之后被告于2010年7月10日向王燕青退还了案涉三份保险合同二年的保费10263元。

以上事实,有保险合同、电子投保单、个人保险基本条款、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利益条款、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利益条款、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利益条款、常熟市第五人民医院病理检查报告单、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上海长海医院病历及病理报告单、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常熟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单、江苏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及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检查报告单、HPV基因分型检测报告单、美年大健康健康检查档案、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寿苏州分公司以原告王燕青未如实告知投保前已患慢性胃炎及宫颈CIN1级伴HPV感染拒付保险金,但上述事项均不属于被告在电子投保单中告知事项中询问的内容和范围,且王燕青于2018年、2019年人乳头瘤病毒(HPV)检查均为阴性,被告以上述理由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的理由并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与保险人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本案中,王燕青在保险期间内被诊断为(胃窦粘膜)低分化腺癌,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故被告应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保险金20万元。因被告在本案受理前向原告返还两年保费10263元,上述保费原告应予支付,故扣除原告应支付的保费后被告还应给付的保险金为189737元。

因案涉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利益条款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约定:“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案涉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第七条约定: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案涉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利益条款第十条附加合同终止约定: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终止。被告履行完案涉20万元保险金给付义务后,案涉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及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应终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重疾保险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18973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燕青保险金189737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履行完上述付款义务后,原被告之间编号为×××的保险合同项下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及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终止。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王燕青,开户行:常熟农商银行新颜支行,账号:62×××5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燕青负担10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2048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的2048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76)。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于 涵

书 记 员  晋佳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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