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瑞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平泉市。 被告:董纹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高新区。
审理经过
周瑞男与董纹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周瑞男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周瑞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路新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