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长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城南新区城南大道。
被执行人:罗元山,男,1971年8月生,住贵州省平坝县。
审理经过
长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罗元山罚金一案,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29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罗元山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2000元。因被执行人罗元山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2月2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元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缴纳罚金22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2、2021年2月2日、2月19日、5月24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罗元山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账户财产情况。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证券等财产。
本院查明
3、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元山不动产、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罗元山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存记录;经向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罗元山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
4、向被执行人罗元山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因犯罪现在监狱服刑(刑期至2034年2月18日),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现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元山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