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长市后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滁州市 天长市安徽经济开发区经三路天滁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URY200Y。 法定代表人:陈登楠,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冯晓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新密市城关镇高沟村冯沟*号,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天长市后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晓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长市后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登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晓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天长市后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手机苹果iPhone11ProMax(256G版)买断款6429.74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人人租机是一家信用免押租赁互联网平台,依托芝麻信用评价体系,促成商家与租户的交易,并采取先使用后付租金的经营方式,服务商家和租户。原告是人人租机平台的入驻商家,平台店铺名为“后浪租赁”。2020年7月29日,被告冯晓永通过人人租机平台向原告租用一部苹果iPhone11ProMax(256G版),月租金681.03元,租期为12个月。原告已按约定于2020年1月29日寄出手机(物流单号:SF1106902947530)。被告在发货前预付第1期和第11期租金、第12期租金后,按时支付了第2、3、4、5、6、7期租金后,自第8期交租日起,从未支付租金。2021年4月15日,被告已逾期超过46天,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买断款6429.74元,但均遭到被告的拒绝。

被告辩称

被告徐彬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人人租机是一家信用免押租赁互联网平台,依托芝麻信用评价体系,促成商家与租户的交易,并采取先使用后付租金的经营方式,服务商家和租户。原告是人人租机平台的入驻商家,平台店铺名为“后浪租赁”。2020年7月29日,被告冯晓永通过人人租机平台向原告租用一部苹果iPhone11ProMax(256G版),月租金681.03元,租期为12个月。原告已按约定于2020年1月29日寄出手机(物流单号:SF1106902947530)。被告在发货前预付第1期和第11期租金、第12期租金后,按时支付了第2、3、4、5、6、7期租金后,自第8期交租日起,从未支付租金。2021年4月15日,被告已逾期超过46天,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买断款6429.74元,但均遭到被告的拒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后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件,本案相关电子证据需要区块链技术加以核实,而我院不具备相关技术,因此本院予以驳回原告天长市后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可另行向互联网法院起诉。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天长市后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长市后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开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沈晨 书记员熊瑾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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