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祖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审理经过
刘祖根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23刑初5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 规定,判决被执行人刘祖根交纳罚金14000元。因刘祖根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祖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6日、2020年6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刘祖根银行账户无存款。 2、本院通过房产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祖根名下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 3、查明被执行人刘祖根名下登记有豫R××××ד比亚迪牌汽车一辆,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索小生 审判员 宋彩霞 审判员 郭满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