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献县聚德泉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陈坟村(原河街砖厂、工业街南侧)。

经营者:郭久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馨,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新建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邓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献县聚德泉建筑器材租赁站(简称聚德泉器材租赁站)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铁三局四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京0109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234 472.7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泉支行),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港支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港支行)]。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出具(2021)京0109民初2661号民事调解书,聚德泉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聚德泉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2021)京0109财保33号裁定作出的以234 472.7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泉支行),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港支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港支行)]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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