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立,女,****年**月**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忠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公司)与被告杨忠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中和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