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馨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春,枣庄薛城东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李士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韩馨莹与被执行人李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0403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后,2021年4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士平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李士平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2021年4月16日、9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士平采取总对总查控措施,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士平银行存款480元,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现场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士平采取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鲁0403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王泉涌 审判员 徐同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