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澧阳镇永兴寺居委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武,澧县翊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先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徐志与被告宋先新、王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徐志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志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徐志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徐志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波
人民陪审员 彭培新
人民陪审员 谭徽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杨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