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桃源镇德天叉车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桃源镇。

主要经营者:梁慧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中山路围仔村*号405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任坚明,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左荣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桃源镇德天叉车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左荣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84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左荣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购车款3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购车款为基数,从2020年5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付清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桃源镇德天叉车经营部。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以(2021)粤0784执396号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并委托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该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左荣锋名下登记有一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排沙社区居民委员会沙洲新村的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550278号],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以(2021)粤0784执385号案已作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通过电话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3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行长  朱仲灼

执行员  麦国星

执行员  李日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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