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新华路甲7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464882953R。
法定代表人:郭松,系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松山(系该社员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解放路311号楼*单元*室。
公民身份号码:211282197401250818。
被告:哈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园丁街14号楼*单元*室。
公民身份号码:219007196706291217。
被告:张晓杰,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公民身份号码:2112221969××××××××。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哈成、张晓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