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执行人:辽宁清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西段54号院内综合楼。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健与辽宁清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健申请辽宁清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被告辽宁清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做出的与原告王健解除劳动关系的通报违法无效;2.被告辽宁清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王健订立自2020年8月26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本案中,生效的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0)辽0404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前两项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清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做出的与原告王健解除劳动关系的通报违法无效;二、被告辽宁清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王健订立自2020年8月26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申请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主文前两项没有给付内容,不符合强制执行的立案条件,故依法对此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执行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健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树海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武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