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何龙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何龙生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222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何龙生应缴纳罚金款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韦春娟人民币251元、被害人庞诗丽人民币6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龙生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未缴纳养老保险,现被执行人在柳城县公租房居住,孤身一人,现在依靠着政府救助的低保金生活,没有履行能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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