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镇市财政局,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
被执行人:赵吉庆,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赵屯镇赵荒地村。
被执行人:李卓,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北镇市赵屯镇赵荒地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镇市财政局与被执行人赵吉庆、李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