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市欧启德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环球航运广场**。
诉讼代表人:张剑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波,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巧玲,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住所。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宁波报业大厦****1F南(17-24)北楼6F东(6-1)。
代表人:章新海,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洁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瑛瑛,女。
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市欧启德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宁波市欧启德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欧启德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