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唯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中建大厦11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20000MD0131112T。
负责人:徐红灵,系该律所主任。
被申请人: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德福中心A7栋2楼202-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0699048R。
法定代表人:袁治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贵州唯通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已向遵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贵阳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2日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转移财产,保障仲裁裁决得以顺利进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84,23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05119192021000076)作担保。2021年6月2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唯通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4,23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