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治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鹿县。
被告:王叶苗,女,31岁,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治丰与被告王叶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许治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9日和2014年2月29日,被告王叶苗以买衣服为由向原告借款,两次共借款700元。被告承诺10天归还借款,但被告没有履行承诺,如期归还借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钱,但被告至今拒绝归还借款。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治丰提供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未达到具体明确的标准,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许治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荐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