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平,男,****年**月**日出生,仫佬族,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陈宇玲(曾用名:陈丹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平与被告陈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陈平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平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陈平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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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陈平已预交),由原告陈平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伍艳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