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林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
民身份证号码,住桃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
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但被执行人林卫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林卫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0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兆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泓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