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贵州山川秀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128号小孟工业园标准厂房2号楼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0679725N。
法定代表人:杨小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系贵州知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谭龙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告:贵州广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朝晖路123号2幢1单元8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DW5A36J。
法定代表人:舒光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鹏诉被告贵州山川秀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龙荣、贵州广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鹏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鹏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唐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6元(已减半),由原告唐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