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樊雪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深圳凯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松和社区梅龙大道1040号共和和丰大厦B2208。
法定代表人:廖永碧,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志华,男,****年**月**日出生,苗族。
审理经过
樊雪涛申请执行深圳凯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凯成公司)、杨志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2685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深圳凯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樊雪涛230 000元及相应利息(计算标准为:以230 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杨志华对被告深圳凯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承担的230 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返还责任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向原告樊雪涛承担还款责任;三、驳回樊雪涛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066元,由樊雪涛负担6370元(已交纳),由深圳凯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杨志华负担36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深圳凯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杨志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法律文书生效后,深圳凯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凯成公司)、杨志华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樊雪涛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强制执行裁定书。
2、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7月20日、7月21日、8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有车辆、无证券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保险现金价值,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极少。
3、经查,×××车辆已过户,不属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4、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深圳凯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不在注册地经营,现公司营业场所不明,被执行人杨志华无有效联系地址,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京0106民初26852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