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省绿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口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1025MA1B2GKA26。 法定代表人:全传焕,职务:经理。 被告:吉林市升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松树区三社,组织机构代码75364016-8。 法定代表人:周凤兰,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黑龙江省绿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升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绿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黑龙江省绿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静玉 人民陪审员 孙立强 人民陪审员 潘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思语